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财产保全的申请条件

来源:法务网    时间:2023-04-19 09:37:32
一、

财产保全的申请条件

财产保全的申请条件如下:

1.必须是情况紧急,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;

2.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,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;


(资料图片仅供参考)

3.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。

4.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,属给付之诉;

5.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;

6.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。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;

7.申请人提供担保。法院未责令提供担保的不在此限。

二、

怎样向法院提起财产保全申请

向法院提起财产保全申请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,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即可,对于需要提供担保的,提供相应的担保财产即可。找法网提醒: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:

1.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、送达地址、联系方式。

2.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。

3.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。

4.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。

5.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,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。

三、

财产保全的措施

财产保全的措施主要有查封、扣押、冻结三种:

1.查封,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清点后,加贴封条、就地封存,以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。

2.扣押,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移置到一定的场所予以扣留,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。

3.冻结,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有关金融单位,不准被申请人提取或者转移其存款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。人民法院依法冻结的款项,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动用。财产已经被查封、冻结的,不得重复查封、冻结。

需要注意的是,人民法院对季节性商品,鲜活、易腐烂变质和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时,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,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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